摘 要: | 一般来说,法律人对诸如“法庭辩论”或“辩论权”这样的法律概念是能够理解的。法官可以更多的使用制定法的概念以及其他法言法语同法律工作者进行交流。然后,由这些法律工作者同他们的当事人交流,有很多方便。但是,在中国的基层司法实践中,苏力先生的调查研究却发现,法官经常而频繁地向许多当事人用过分通俗乃至有点不雅的语言(“辩论就是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所谓法庭辩论就是吵架,但不要打架”等)来解释诸如像“辩论权”这样的在我们看来人人天生都应明白的概念;法庭辩论也常常确实变成了一种“吵架”,连法官想插话也插不上。这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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