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看公检法关系现状及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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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梦莅 宋玉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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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130012,硕士研究生 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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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划分职权,三机关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保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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