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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视阈下私募融资的刑法边界——以公安侦查为切入点
摘    要:2014年,货币政策的调控收紧与宽松惯性下企业的扩张需求产生对冲,加上监管规定的相对滞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为代表的集资类犯罪大量爆发。2016年,资管文件不断推陈出新,金融监管力度加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日趋严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让大资管的概念初具雏形。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大资管时代背景下的集资模式,2013年6月才被《证券投资基金法》纳入监管框架范围,因其发行不需要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批,没有像其他金融产品一样有严格的准入制度,而又凭借备案的理由,往往成为掩盖非吸行为的外衣。如何在刑事法律责任和非刑事法律责任或者说民刑交叉层面对私募形式的融资行为做一个合理界定,是理论界需要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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