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交易罪客体的再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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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肃.论强迫交易罪客体的再界定[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24-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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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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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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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修订,说明强迫交易罪对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危害甚大,对其进行规制势在必行。但是由于对强迫交易罪客体的界定不清,造成了许多强迫交易行为入罪标准不清、与他罪的区分难等问题。从概念入手,对强迫交易罪客体进行再次界定,以解决司法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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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迫交易罪 交易行为 犯罪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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