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关法律问题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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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平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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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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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有关问题作出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科学性,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应该明确,到底是辩护人还是代理人,法律未加以明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修正时的一大失误;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的特权限制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导致了律师会见难,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查阅案卷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即:阅卷难);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应该受到限制(即:调查取证难);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人身权应该得到保障,律师依法办案,依法取证,应该受到司法保护,不能以证人改变证言等借口来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做法律的牺牲品,使律师不敢也不愿承办刑事案件,在辩护过程中不敢取证,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立法上要加强律师的人权保障,加大律师的维权力度.2004年以来制订的新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均做出了规范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公安部都正在起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即:执业环境问题),逐步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日趋规范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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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地位 查阅案卷 派员在场 调查取证 人权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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