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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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二、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其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其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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