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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員会關于山西省基本建設土木工程設計文件審核批准权限的規定
摘    要:国务院公布的"基本建设工程設計和预算文件審核批准暫行办法",省人民委员会已經在1955年11月19日以(55)省密計焦字第72号通知转发。茲根据該办法第七条:"總概算金额不滿第六条所規定的限额的基本建设工程,其初步設計及總概算,技術設計及總預算的審核和批准程序可分别由國务院各部、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员会自行规定……"的規定,結合我省技術力量情况,拟定我省基本建设土木工程設計文件審核批准权限如下,希遵照执行。 1、各廳(工業廳、公安廳、農業廳中的一部分除外)、局(包括廳、局的所属单位在内)基本建设工程的土木工程(土建、暖气、衛生、室内电照)在限额以下的初步设计及總概算、技術設計及總預算統由省城市建設局審核批准。 2、工業廳与其所属单位之限额以下丙、丁类建设单位的生產性建设及非生产性建設,其初步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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