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务院公布的"基本建设工程設計和预算文件審核批准暫行办法",省人民委员会已經在1955年11月19日以(55)省密計焦字第72号通知转发。茲根据該办法第七条:"總概算金额不滿第六条所規定的限额的基本建设工程,其初步設計及總概算,技術設計及總預算的審核和批准程序可分别由國务院各部、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员会自行规定……"的規定,結合我省技術力量情况,拟定我省基本建设土木工程設計文件審核批准权限如下,希遵照执行。 1、各廳(工業廳、公安廳、農業廳中的一部分除外)、局(包括廳、局的所属单位在内)基本建设工程的土木工程(土建、暖气、衛生、室内电照)在限额以下的初步设计及總概算、技術設計及總預算統由省城市建設局審核批准。 2、工業廳与其所属单位之限额以下丙、丁类建设单位的生產性建设及非生产性建設,其初步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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