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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变地主成份批准手续等问题给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摘    要:1956年2月23日关于請示改变地主成份批准手續等問題的报告閱悉。关于改变地主成份的批准手續問題,仍然应該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中所規定的手續办理。即除由本人申請和經选区群众討論(或者經其所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社員討論)提出意見外,必須經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經縣人民委員会審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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