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财产刑的几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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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惠明 尹彦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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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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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产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治与教育改造罪犯,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我们主观上对适用财产刑的认识不够,客观上由于刑事犯罪的比例远远高于经济犯罪,因而限制了对财产刑的适用。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主体自主性增强,有些人利用这种机会采取种种手段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犯罪构成比例发生了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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