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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的思索
引用本文:韩志国.对建立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的思索[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3):52-53.
作者姓名:韩志国
作者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摘    要:加强审限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建立审限警示、催办、通报制度,有利于案件在审限内快审快结.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立案、结案时间,采取有效方法实行对案件流程的全程监督,防止超审限案件发生.在严格审限制度,加强审限管理方面不断地进行研究、探讨,使之更加适应依法治国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十分有益的.

关 键 词:审限管理  警示  催办  通报  时限标准
文章编号:1008-8393-(2001)03-0052-02
修稿时间:200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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