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恶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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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关保英. 行政恶法研究[J]. 北方法学, 2015, 0(2): 6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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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保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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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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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恶法对行政法治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它对抗法治大系统、违反宪法精神、侵害公众利益。然而,只要行政法的制定存在于特定的社会阶层中,只要行政法的适用存在于社会大系统中,行政恶法就不可避免。为此,就存在一个对行政恶法怎么处置的问题。在我国实在法中应当确立行政恶法的概念,并附有立法机关尤其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行政恶法进行处置的权力;行政系统应当建立自我纠错机制,自行对行政恶法进行处置,这样的处置机制必须与相应的行政问责结合起来;社会公众可以对为恶的行政法规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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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恶法 类型划分 处置机制 |
Study on the Bad Regulations in Administrative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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