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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的修改完善——兼述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代理制度规定的立法特点
引用本文:刘方.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的修改完善——兼述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代理制度规定的立法特点[J].中国司法,2012(7):109-112.
作者姓名:刘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40
摘    要: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的完善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努力的方向。中国的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特别是律师辩护制度,是在极其贫瘠的土壤中发展起来的。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基石之一的刑事辩护,中国传统的法制对此始终采取排斥和轻视的态度,在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诉讼方式变革方面形成了一道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自上世纪末开始,我国对诉讼方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力图从根本上摈弃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引进西方的控辩式诉讼,彻底改变由法官“大包大揽”的法庭审判体制,构建“三角形”的刑事诉讼格局。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辩护  代理制度  修改完善  立法特点  诉讼制度改革  律师辩护制度  中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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