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司法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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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文涛.知识产权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司法评价[J].中国司法鉴定,2012(3):106-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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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文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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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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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辅助法院查明技术事实的重要手段,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评价应围绕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在合法性评价方面,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基本规则进行规范性审查,根据中立、独立、公开等基本原理进行程序性审查;在客观性评价方面,除审查鉴定人有无徇私舞弊、鉴定材料有无虚假以外,还要注重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对鉴定方法有无缺陷进行审查;在关联性方面,首先要将鉴定意见与委托的鉴定事项和目的进行比对,同时在必要时邀请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出庭,如遇相同技术问题出现多个不同鉴定意见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或者审查既有鉴定意见获得"心证",抑或根据举证责任分担机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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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诉讼 鉴定意见 司法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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