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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发展权视角下的我国农地征收立法改革
引用本文:闫海,唐屾.农地发展权视角下的我国农地征收立法改革[J].理论导刊,2012(4):21-23.
作者姓名:闫海  唐屾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13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发展与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11BFX 066)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化解农地征收中国家与农民日益尖锐的冲突,应当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引入农地发展权,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检讨与完善农地征收立法。农地发展权应当归属于承包该土地的农民所有。基于农地发展权,农地征收目的应当限定为公益用途,并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农地征收补偿应当坚持全面补偿并兼顾生存权补偿原则,提高现行农地征收标准,增加对农地发展权的补偿。

关 键 词:农地发展权  土地权利  农地征收  征收权  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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