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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犯罪形态认定
作者姓名:
何建华
作者单位: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是否认定系被告人李建平接受664000元的股份,一看协议双方与被告人李建平的关系,二看协议的存放处,三看行贿人的主观目的;受贿人接受干股,实际上收受的是一种期待利益,实际是否控制收受的股份是区分受贿罪既未遂的标准。
关 键 词:
国家工作人员
合伙协议
被告人
认定
受贿人
受贿罪
干股
股份
承木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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