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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犯罪形态认定
作者姓名:何建华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是否认定系被告人李建平接受664000元的股份,一看协议双方与被告人李建平的关系,二看协议的存放处,三看行贿人的主观目的;受贿人接受干股,实际上收受的是一种期待利益,实际是否控制收受的股份是区分受贿罪既未遂的标准。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合伙协议  被告人  认定  受贿人  受贿罪  干股  股份  承木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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