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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摘    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研字[1992]12号《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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