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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殊性必须受到重视和保障
引用本文:陈云生.司法特殊性必须受到重视和保障[J].检察风云,2006(17):56-57.
作者姓名:陈云生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    要:乌鲁木齐铁路中级法院因单位受贿罪受到刑事犯罪指控和审判一事,堪称是古今中外法律史和司法史上一个奇特的法律和司法现象.因为奇特,其中的是非曲直自然就会成为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的焦点.不过,从宪法和宪政理论的观点看来,这一奇特案件的出现并非偶然,它实际上是我们在宪政及法制设计和建构过程中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重大的观念和体制上的缺失的必然结果.这种缺失就是长久以来我们对司法机关的职能和法官的职业特殊性没有进行科学的认识和对待.将司法机关等同于其他的国家机关,以及将法官视为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无差别的公务员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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