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情事变更原则
引用本文:瞿静,庄优芳.论情事变更原则[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作者姓名:瞿静  庄优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理论依据 情事变更概念源于拉丁文 rebus sicstan’ tibus,其原义为“情事如此发生”,英文写作 changed circumstance所谓情事,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基础或环境之情事。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所谓情事变更原则,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