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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李启新  冯磊
作者单位:1.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510623
2.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510623
摘    要:毒品犯罪属于“本体恶”的范畴,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志,应根据犯罪的进程并针对不同行为分别处理。

关 键 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犯罪既遂  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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