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最高额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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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明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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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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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工商银行某办事处 (下称办事处 ),于 1996年 4月 5日与某农药厂、某化肥厂订立一份承兑担保协议书。约定:承兑申请人农药厂向办事处申请办理总金额为 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农药厂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 1996年 4月 5日至 1997年 4月 5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办事处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农药厂不能足额支付票款,办事处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农药厂欠办事处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农药厂不能支付到期票款,由担保人化肥厂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必要时,办事处可从化肥厂帐户扣划。 合同订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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