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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是否适格——民事与行政争议并存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刘华祥  杨朝程  钱昕
作者单位:1. 山东沂源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摘    要:民事侵权案件有时与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联系.原告可能将行政机关与其他侵权的民事主体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行政机关能否做此类民事案件共同被告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从一起民事案件切入,首先时我国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并存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梳理,然后就行政机关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成为此类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关 键 词:民事争议  行政争议  行政不作为  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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