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贿赂罪的两点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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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为.对贿赂罪的两点立法建议[J].法学论坛,19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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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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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将受贿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传统理论和习惯上统称贿赂罪)统归在渎职罪类内,并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内。笔者认为,刑法分则应将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罪状分条表述,并重新确定它们各自的犯罪类属。(一) 受贿罪、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都是独立的犯罪。把它们规定在一个法条内,从立法技术看,固然能够减少法条数量,并可以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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