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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已无身分权
引用本文:田永.民法已无身分权[J].法制与社会,2007(6).
作者姓名:田永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古代的身分具有支配的性质,现代的身分具有保护弱者的目的,两者都是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表现。现代民法的基石是平等原则,因此已没有身分存在的空间。婚姻关系和亲属关系都是关系契约,因此配偶权和亲属权都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亲权不是父母的权利而是父母的义务,同样不是身分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各有其性质,但都不是身分权。

关 键 词:身分权  配偶权  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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