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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单位犯罪研究
作者姓名:
金仁
作者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只要私有企业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具有团体人格,则可构成单位犯罪;合伙企业一般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机关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筹建中的单位因其不具合法性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可以以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期来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单位与本单位的分支机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应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以及单位和自然人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实行犯决定说和分别定性说。
关 键 词:
单位犯罪
特殊对象
追诉时效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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