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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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辛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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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原告孟某,男,二十五岁,河北省某县农民。一九八五年夏季,他被邻居苏某雇作临时工,为苏某收割麦子。一天上午,孟某在使用脱粒机脱麦粒时,因机器发生故障,被机内飞出的铁片击伤头部,昏倒在地,当即由苏某送医院抢救。孟某住医院治疗一月,用去医疗费700元,误工损失120元。为此,孟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赔偿上述损失。苏某则辩称:“我的脱粒机是新买来的,由孟第一次使用。我无法预见脱粒机会发生故障,也无法使孟避免损害。因此,我不应当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农机厂把不合格产品卖给我,我也成了受害者,该厂应当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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