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谁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辛耘
摘    要:案情原告孟某,男,二十五岁,河北省某县农民。一九八五年夏季,他被邻居苏某雇作临时工,为苏某收割麦子。一天上午,孟某在使用脱粒机脱麦粒时,因机器发生故障,被机内飞出的铁片击伤头部,昏倒在地,当即由苏某送医院抢救。孟某住医院治疗一月,用去医疗费700元,误工损失120元。为此,孟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赔偿上述损失。苏某则辩称:“我的脱粒机是新买来的,由孟第一次使用。我无法预见脱粒机会发生故障,也无法使孟避免损害。因此,我不应当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农机厂把不合格产品卖给我,我也成了受害者,该厂应当赔偿我的损失。”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