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谈民诉法第153条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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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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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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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作了这样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一规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被适用,应当说是正确的,但在当今司法理念不断更新、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时代背景下审视之,用“公正与效率”这一尺度衡量,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应予修改。 一、何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方针和目的的高度概括。在以往的审判实判中,我们一直认为,由法官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无误的事实,就是裁判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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