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设立重大伤亡事故善后处理调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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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卫忠,李渭炳.试论设立重大伤亡事故善后处理调解制度[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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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卫忠 李渭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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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航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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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重大伤亡事故善后处理调解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生的伤亡事故性质认定后,由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企业与伤亡职工遗属之间进行调解、裁决。以专门受理解决伤亡职工遗属所享有的有关物质补偿、抚恤待遇等争议制度总称。根据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规定,所谓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设立这一制度,对于查明事故责任、加强事故监督、惩戒失职、匡正法纪、教育多数、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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