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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应以监督法的明确规定为准
引用本文:
翟峰.审议意见应以监督法的明确规定为准[J].法治与社会,2011(11):26-27.
作者姓名:
翟峰
摘 要:
对于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其向“一府两院”提出的主体到底是人大常委会还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监督法的明确规定为准。
关 键 词:
审议意见
监督法
“一府两院”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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