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次犯 |
| |
引用本文: | 刘德法,孔德琴.论多次犯[J].法治研究,2011(9):83-93. |
| |
作者姓名: | 刘德法 孔德琴 |
| |
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判委员会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犯,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实施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多次犯的每次行为不能单独成罪,实施多次违法行为反映出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多次犯是有别于传统犯罪既遂形态的一种新类型。多次犯是入罪的一种标准,刑法规定的一种行为方式,是解释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多次犯不同于加重处罚的多次犯罪。本文在对相关司法解释文本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依据理论原理,提出了规范多次犯规定的立法、司法建议。
|
关 键 词: | 多次犯 实证分析 完善建议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