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作所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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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应建设 褚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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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江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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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作所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1997年1月1日《律师法》的实施,使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三种体制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笔者认为合作所体制由试点到确立有其自身体制的原因,也因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一、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合作所是对国资所的必要补充。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的执业队伍体制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管理下、控制下的国资投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1988年为适FVtl会大义民卞与法制建设的需要,作为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局面,司法部颁发了(合作制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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