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贿赂罪刑罚的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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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祥林.对贪污贿赂罪刑罚的修改完善[J].青海检察,2009(1):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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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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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按贪污、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可适用的刑种中,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自由刑和生命刑适用广泛,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狭窄。对行贿罪的法定刑规定了三个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总的说来,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目前新形势下我国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但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来看,还有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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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贪污贿赂罪 修改完善 单位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刑罚 贪污贿赂犯罪 现行刑法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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