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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更正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认定
作者姓名:秦绪栋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拒绝更正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为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造成实际的影响,因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还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  受案范围  实体权利  当事人  认定  更正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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