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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期间从其抽逃出资股东处获偿的效力
作者姓名:陈怀新  孙兴旺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摘    要: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追回股东出资,防止借企业破产之名达逃脱债务之实。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个别债权人从抽逃出资的股东处获得清偿行为的应认定无效,该部分财产应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进行重新分配。

关 键 词:抽逃出资  破产清算  债权人利益  市人民法院  服装厂  公司股东  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  破产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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