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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创造”法律
引用本文:潘多拉.法官如何“创造”法律[J].法律与生活,2003(11).
作者姓名:潘多拉
摘    要:中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或曰成文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或曰判例法系国家的法官既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法律的创造者不同,中国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以下同)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创造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法官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南方周末》5月1日、5月8日刊出两篇文章,评论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出台的对犯罪轻微但有可塑性的在校大学生暂缓起诉的决定,认为面对一些不太符合公正和情理,甚至与社会变迁格格不入的现行法律,司法人员如果大胆改革,力除陈弊,难免有“创造”法律之嫌;如果死守法条,不敢越雷池一步,往往又会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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