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能力适用的三个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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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威. 论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能力适用的三个层面[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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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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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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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项目《社会治理法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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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对监察调查材料的证据能力的审查,存在着规范密度较低、实务适用趋于保守的问题,蕴含着冤案的风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可通过法释义学开拓其理论适用的空间。证据能力规范在监察案件中的适用应侧重于关联性规则、传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层面。关联性规则的实践应注意禁止习性推论原则和验真法则的应用,避免使用被告人品格污点和虚假的证据替代品来认定职务犯罪。在监察案件的审理中,应遵守传闻禁止的原则,促使证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兼顾审理效率,应同时尊重传闻例外规则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在非法取证的调查启动和判断上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言辞证据的强制排除应侧重于陈述自愿性的审查,以保障被调查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而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应侧重于阻吓违法侦查的效果考察,其裁量路径可遵照三步判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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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体制改革 证据能力 关联性规则 传闻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利被告人推断 |
On the Three Levels of the Application of Evidence Capability in the Reform of Supervision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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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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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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