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司法回应:原因、机理与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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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明明.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司法回应:原因、机理与控制[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 0(2): 5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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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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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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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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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的社会回应力之核心,在于确定司法正义输向社会的边界,而这个边界的确定又与司法自身的回应能力以及回应力度的理性判断密切相关。在中国司法与中国社会处于同时但不同步的双转型状态下,如果司法欲求与社会的融洽就不得不考量自身对于社会的回应能力与回应力度。总体而言,司法回应社会的运作机理一方面体现在司法要对社会因变迁、转型而出现的新技术、新事物、新诉求有所回应;另一方面指向司法要对社会公众关于某种确定价值、权利追求或者不确定价值、权利议论给予法律确认、案例固化或者作出价值与制度的引领与规训。司法回应社会的实质体现在它本身所内含的社会问题司法化的过程,亦即通过司法场域的社会问题反映、集中与解决。在中国社会问题司法化的语境下,中国司法的社会回应力并非是无限度的,仍然面临着回应能力不足以及回应社会之力需要得到控制的共时性双重压力,所以,在逐步提高中国司法回应社会能力的同时,又必须受到司法的公共理性与司法场域的适度社会开放、回应型判决理由与判决的可接受性以及司法有限主义与复合型司法构造下的三重机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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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转型时期 中国司法 社会回应力 回应型判决理由 司法有限主义 |
Social Resilience of Chinese Judicature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Causes,Mechanism and Contr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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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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