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的形态、机理与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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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志刚. 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的形态、机理与改革[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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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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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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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区划型法院的撤设并非是基于满足特定司法区划变更目的之需要,而是必须随着对应地方行政建制实体的撤设而撤设,但是,其遵循的撤设程序却又是不同于行政区划变更程序的独立司法区划变更程序。决定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呈现此矛盾形态的关键原因其实是源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基础的行政区划型法院产生机制与司法区划变更机制应当专门化之法院设置机制之间的冲突与调和。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构建专门司法区划变更法律关系、推动司法区划变更行为的法治化,以及对宪法文本中县级以上地方权力机关与本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内在关系作出新的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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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区划型法院 司法区划 司法区划变更 |
On the Form,Theory and Reform to the Mechanism of Withdrawal and Establishment to Administrative Divisional Cour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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