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浅谈国有破产企业失业人员的社会救济
作者姓名:张杰
摘    要:国务院决定在全国18个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并明确提出,破产企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人员,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这是新形势下社会救济工作面临的一项新任务,有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社会救济的任务加重。由民政部门承担破产失业人员救济工作,扩大了传统的社会救济范围,增加了新的救济对象,使社会救济的人数增多,工作量加大,任务越来越繁重。 ——救济工作的难度增加。传统的民政救济工作相对稳定,便于管理。破产失业人员是处于一种流动状态的,这部分救济对象大多有劳动能力,他们在得到社会救济的同时,还在不断寻找新的职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他们的经济状况变化快,不稳定,难于掌握,做好这项工作的难度较大。 ——救济经费严重困难。目前,社会救济经费主要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