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的证据"——浅谈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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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天合 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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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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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讨论新的证据的时候,首先涉及的是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这种程序模式所尊崇的哲学理念为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以及有错必纠,是以追求实体真实为主要目的,以丧失正当程序与诉讼价值为代价,是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必然反映。①由此,当事人不仅可以任意决定在一审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而且在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之后,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由于没有时限的限制,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被无限地扩大。其造成的后果,首先表现在与现行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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