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不起诉案件的重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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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陆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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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铜川市检察院起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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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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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起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 补充侦查 证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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