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华盛顿公约》第25条之“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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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华盛顿公约》第25条规定,关于中心接受管辖需要争端双方的书面同意,但是对于书面同意的规定过于模糊,书面同意的形式、性质等都没有规定,而中心为了扩大管辖权,对此规定的解释也过于宽泛。对于书面同意的形式既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协议中,也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还可以规定在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这些都视为东道国对接受中心管辖的书面同意,只要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到中心,即达成仲裁的合意。现行趋势下,关于书面同意的问题使东道国处于弱势,中国在大力推动自贸区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此问题,成为维护我国利益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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