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我国的破产撤销制度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 北京100022
摘    要:旧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前特定期间内债务人的行为实行绝对无效制度,存在很大弊端。新破产法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实际欺诈行为、推定欺诈行为和优惠行为三类。实际欺诈是债务人故意实施的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维持适用无效制度。对于在危机期间内减少责任财产的推定欺诈行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提供财产担保的优惠行为则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撤销。

关 键 词:破产  撤销  欺诈行为  优惠行为  危机期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