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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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功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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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有群体观念和趋向于群体的归属感,而群体的存在,就是这种观念和趋向的产物。这本来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现象。尤其在正要步入成年、步入社会的青少年中,在家庭和各种现成的社会组织之外的这种成群结伙现象更为普遍,由此而结成的小群体,已成为青少年社会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他们中间那些以正当志趣和友谊为纽带结成的群体,是无可非议的;但也有少数青少年纠集成落后团伙,甚至进一步向反社会方向发展,成为违法和犯罪团伙。这就形成了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组织化过程,出现了一种病态的社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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