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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效力待定 诉讼请求被驳回
作者姓名:刘孙丽
作者单位:宾阳县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陈某与农某共有一套房屋。许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陈某、农某)向乙方(许某)转让房屋所有权;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14万元后,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间钥匙。但该协议的甲方只有陈某签名,农某没有在协议上签名。之后,许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陈某亦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交付给许某,并将房屋交付给许某实际居住并使用至今。之后,许某多次找陈某协商,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陈某拒绝办理。于是,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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