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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单位:浙江省卫生防疫站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这里的食品卫生监督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义务人,依照规定的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活动。它是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的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的保证食品卫生行政执法正常开展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如果没有强制执行程序作保证,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处罚决定将成为一纸空文,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也将失去法律的严肃性。近年来,出现了卫生监督人员由于不清楚执行的条件、期限以及执行中止、减免等问题,致使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履行,也结不了案的情况,为此,笔者拟对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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