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对于确定其对各参加方的涵盖范围以及确保《协定》的实施至关重要.2012年《修订文本》不仅从形式上整合重排了原《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使相关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更为合理,还对适用范围条款的实质内容作了多方改进.具体改进包括新增“涵盖采购”及其他定义、完善附录一清单并明确《协定》适用于电子采购、明确规定不适用《协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以及多方改进关于更改《协定》涵盖范围的规定.随着《协定》适用范围修订完成,现有《协定》参加方扩展了其附录一清单.这将增大中国扩展《协定》出价特别是将更多国有企业纳入出价清单的压力,需要积极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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