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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    要: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路运输企业  管理条例  国务院  修改  非营业性运输  国家规定  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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