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刑法》第312条罪名拆分标准之我见
作者姓名:张越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    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新罪名。该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不存在争议,但如何确定该罪名的拆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分歧。笔者认为,本罪只存在“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两个犯罪对象之间的选择,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理由如下:

关 键 词:选择性罪名  第312条  《刑法》  标准  拆分  犯罪所得  司法实践  犯罪对象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