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多样性的行政责任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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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长华,林义,路璐.应建立多样性的行政责任机制[J].法学杂志,2002,23(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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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长华 林义 路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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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10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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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规定 ,肯定了程序违法应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但关于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规定仍未免过于原则和简单。事实上 ,行政程序种类繁多 ,性质差异较大 ,目的也有所不同 ,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程度也有所不同 ,应该区别不同性质的程序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而建立多样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 1 )区分程序违法的情节轻重。根据程序违法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程度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行政公开、回避、通知、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决定说明理由、行政决定必须标明的内容等程序制度是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权利 ,违反这些程序制度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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